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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案四君子超期羁押 依法申请释放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卢思位,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张隽勇的辩护人。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告人张隽勇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1、 本案一审审理期限早已届满

被告人张隽勇于2016年6月9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4日被提起公诉,已羁押超过一年十一个月,至今尚未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有关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之规定,本案属于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形,若法院继续羁押被告人,将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本案多次延期审理不合法

公诉机关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与适用,也是对法律的恶意解释,程序严重违法。成都中院以“特殊情况”为由两次报请四川省高院和最高院延期显属不妥,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为维护被告人张隽勇的基本人权和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对被告人张隽勇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律师): 卢思位

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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